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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法院分享橡胶公司特殊案例

1月10日,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对外分享了一个借贷案例。

此案于近日审结,牵涉到东营市某橡胶公司,以及为其做担保的杜某。

据悉,这家橡胶企业拖欠200万元借款未还,被原告李某告上法庭。

广饶县法院表示,这宗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李某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有双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的约定条款。

此份《保证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广饶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债权人在合同中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因此,李某持有上述《保证合同》,就意味着杜某向其出具了担保书。

也就是说,李某签字与否,并不影响这份合同的效力。

当地法院最终依法判令,东营橡胶公司应在约定时间内还款,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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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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