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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大型轮胎企业遭遇“卷包会”

青岛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轮胎公司)是山东青岛市一家大型轮胎生产企业,为方便向客户南京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轮胎公司)交货,在南京轮胎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的推荐下,2012年9月10日,青岛轮胎公司与南京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仓储服务合同。

本来这是笔大买卖,但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份合同成为遭受巨额损失的起源,先是青岛轮胎公司存放在科技公司两仓库内的9105条轮胎在短短20天内被“借走”不翼而飞,此后剩余的8218条轮胎也不知所踪,科技公司更是大门紧锁人去楼空,损失价值高达3300余万元。

遭遇“卷包会”的青岛轮胎公司一边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一边向法院起诉维权。因涉案标的额巨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了此案。

“卷包会”:3300余万元轮胎不翼而飞

青岛轮胎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为青岛轮胎公司提供轮胎交货前的出入库、装卸、搬运和管理等服务,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当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为确保仓储安全,南京轮胎公司和高某作为保证人分别与青岛轮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对因科技公司违约而给青岛轮胎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6月3日,青岛和南京两家公司共同盘点库存,确认科技公司南京直属仓库库存轮胎4952条、合肥直属仓库库存12371条。

但就在20天后,6月23日和24日青岛轮胎公司对两仓库进行“不打招呼”突击检查时,发现南京仓库少了6条轮胎,合肥仓库的情况更严重,竟然少了9099条!青岛轮胎公司立刻质问科技公司轮胎去向,科技公司称是被南京轮胎公司“借”走了,而南京轮胎公司和高某坚称不知情。

“借”这个词的含义十分微妙,不打招呼的“借”即为偷,青岛轮胎公司以南京轮胎公司、高某和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5月,当青岛轮胎公司组织车辆到两仓库打算取回剩余的8218条轮胎时,竟然发现科技公司大门紧锁人去楼空,轮胎更是没了踪影。

青岛轮胎公司大有上当之感,于是以科技公司、南京轮胎公司和高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返还全部轮胎,否则,三被告连带赔偿轮胎价值3322559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上公堂:为逃巨额索赔被告极尽能事

面对巨额索赔,三被告不约而同地选择否认仓储合同效力以推卸责任。“青岛轮胎公司所提交合同的有效期有私自修改的痕迹,这些修改未经我们同意。此外,合同载明的签约日期是2010年9月10日,比2012年9月10日合同起始时间提前两年,这明显与常理不符。该仓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附属合同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三被告共同辩称。

“之所以修改是因为当时合同打印错误,误将有效期写成‘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9月10日’。‘2010年9月10日’这个时间是高某确认合同时所签的,意思是该仓储合同与南京轮胎公司与科技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签订的那份合同相同。”青岛轮胎公司解释。

为证明损失价值,青岛轮胎公司提交了一份价格表,证明南京仓库4952条轮胎价值9937134元,合肥仓库12371条轮胎价值23288456元,两处相加共计33225590元。“该价值是依据已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同型号轮胎价格计算的。”青岛轮胎公司表示。

“价格不对!”三被告立即反驳并提交了青岛轮胎公司向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在该说明中,青岛轮胎公司主张的轮胎损失为2600余万元,远不是在诉讼中声称的3300余万元。”

“这份情况说明的确是我们出具的,但2600余万元不是全部损失。南京轮胎公司‘借’走的轮胎价值1449万余元,此前还通过空头汇票方式骗走我们价值1225万元的货物,两项损失共计2600余万元。”青岛轮胎公司回应。

庭审中,不管青岛轮胎公司提交什么证据,三被告都会从证据的真实性或证明力等方面提出反驳意见,双方的辩论可谓针尖对麦芒,寸步不让。

法院判:“拿了我的给我交回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轮胎公司分别与科技公司、南京轮胎公司和高某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均是有效合同,各方应依约主动履行义务。

此案中,因南京轮胎公司和科技公司违约,造成青岛轮胎公司存放在两仓库内的全部轮胎无法取回和出售,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对此,科技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南京轮胎公司和高某应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对青岛轮胎公司主张的轮胎价值,三被告虽不认可,但因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价值不合理,因此,法院对该主张予以认可。对仓储服务合同有效期间有修改的问题,法院认为,改动后的时间与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时间相一致并不矛盾,因此修改不影响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对三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向原告青岛轮胎公司返还价值33225590元的轮胎产品,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应赔偿3322559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被告南京轮胎公司和高某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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