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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装备专利诉讼 终审判决发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做出终审判决。

该案上诉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VMI荷兰公司,被上诉人为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认为,VMI荷兰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200880006690.4、名称为“切割装置”的发明专利,具备创造性。

且VMI荷兰公司并不存在为“两头获利”,而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对同一技术特征做出不同或相反解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萨驰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系VMI荷兰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2月29日。

萨驰公司认为,此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于2016年8月30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7月7日做出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萨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专利中“提升梁”的相关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随后,案件经过一审、上诉、最高院二审等程序,反复就相关问题进行辩论。

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文,以此案为例,对“专利诉讼中反向禁止反言的适用”进行解释说明。

(本文由轮胎世界网整理,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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