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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如何审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文件,对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以及相关担保问题的处理,提出了明确解决方案,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

据轮胎世界网了解,近年来,轮胎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包括许多大型轮胎厂家。

7月3日至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这次会议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征求意见稿共13章123条,涉及到民商事审判中的核心、焦点、难点、痛点问题,覆盖面广,指导意义重大。

其中,第十章“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共计13条规定,备受破产从业者的关注。

其内容涉及到破产案件的受理、债务人财产的保全与执行、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与限制、重整与清算程序的衔接、法庭外重组协议的效力,以及破产程序简易审等若干问题。

这次会议认为,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特别强调,要降低破产程序运行的时间和成本,鼓励债务人企业持续经营,有效维护企业营运价值,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

这其中,第108条对“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的规定,格外引人关注。

根据规定,重整程序中,要依法平衡保护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重整价值。

轮胎世界网了解到,当前,轮胎行业的破产重整案件,绝大部分原因是资金链断裂和担保拖累。

这次最高法传达的精神,能否有效帮助破产企业,以及濒临破产的轮胎厂家,仍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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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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