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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向化工企业索赔3688万元

5月29日,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在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向被告提出3688万元的索赔金额,其中包括环境修复费。


据悉,2014年4-6月,海德化工营销部经理杨某,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102.4吨废碱),交由无环保资质的李某处置。

每吨危废物的处理费,为1300元。

随后,李某把这批废碱“转包”给孙某和丁某两人进行处理。

其中,49.1吨的废碱,以每吨500元的处理费“转包”给孙某。

孙某将其直接排放到长江,严重污染了长江取水口,造成江苏靖江市城区断水40小时。

另外53.34吨的废碱,以每吨600元的费用交由丁某处置。

丁某把这些危废物直接排放到新通扬运河,造成江苏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

因此,江苏省政府向海德化工进行索赔。

索赔包括2530.18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57.87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以及相关损失评估费用和诉讼费用。

据了解,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变动性等特点。

为此,原告特地在这次庭审时,邀请包括东南大学教授吕锡武在内的3名专家出庭作证。

专家证人通过专业的分析和调研,运用相应的评价依据和评估方法,对环境损害进行了量化估算。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海德化工代理人辩称,该单位原营销部经理杨某将废碱交由李某的行为并非单位授意,是个人行为。

此外,被告认为,原告委托第三方对环境损害的“量化估算”方法,存在不合理之处。

最终,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据知情人士透露,近年来,“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已成为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的原则。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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