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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拖货款 轮胎业务员工资被扣

几年前,谢先生在一家轮胎公司跑业务。因为欠款没有追回来,单位拖欠谢先生的工资至今未发。

事情缘由

谢先生说,2010年至2012年,他在一家轮胎公司做销售。按照口头约定,这家公司按时供货,经销商定期把货款打到公司账上。

谁知青海西宁湟源县一家经销商不讲信用,拖欠很多货款。为此,谢先生所在公司把他的工资和提成都扣了。如今,他离开公司几年,拖着的工资一直没发。

谢先生认为,他卖的是公司的产品,经销商有欠款没有理由通过扣他的工资来惩罚。

他表示,即便欠款要不回来,公司也可以诉诸法律解决问题,这种做法有些欠妥。

双方说法

对此,这家轮胎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谢先生在跑业务期间,每月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如果他经办的业务货款按时到账,将按时发放工资。

该负责人表示,谢先生的客户中,有一个经销商欠了很多货款,一直没有收回来。这项欠款是谢先生经办的,他应该负责把欠款追回来。

2013年,谢先生向该公司交接工作的时候,经销商主动打了一个欠条,承诺在当年6月30日前付清拖欠货款,若超出信用天数未能结清,同意按月息2%计算利息。

此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交供货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律师说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延辉认为,谢先生与轮胎公司之间属于内部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依约按时为劳动者支付报酬。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按时支付工资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得在支付工资过程中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

另外,轮胎公司与经销商之间属于外部供货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经销商未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合同违约行为,轮胎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经销商主张权利。

王延辉表示,该案中,轮胎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附加限制性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文章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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