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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VOCs治理新规点名轮胎业

近日,《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轮胎世界网获悉,这个《指导意见》对轮胎制造业,以及橡胶制品加工、橡胶再生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进行了特别强调。

此举是为了全面落实《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橡胶轮胎制造业以固体生胶(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再生胶)为主要原料,各种配合剂为辅料,经塑炼、混炼、压延、压出、黏合、成型、硫化等工序,生产各类轮胎。

工艺废气集中在密炼和硫化两个环节产生,主要污染物为酯类、含苯物质、含硫有机物、醇类等。

对此,山东省明确提出了以下三点VOCs收集、治理意见。

一是炼胶工艺环节,全流程产生的废气均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宜采用下进风+上吸风方式。

二是硫化产生的工艺废气,宜采用设备内引风收集,开盖时宜采用上吸风方式收集。

集气罩在不影响作业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开盖位置;轮胎冷却工段产生的工艺废气,宜采用侧吸风+下吸风方式进行收集。

三是原料破碎、过筛、搅拌等工段产生的废气,在除尘后需经恶臭污染物治理设施处理后外排;

密炼、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宜在过滤除尘、化学洗涤预处理后,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等工艺进行处理;

胶浆废气宜采用吸附工艺进行处理,当排放浓度不能满足排放要求时,应及时更换吸附剂。

此外,山东省还对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再生橡胶行业,提出了VOCs收集、治理的详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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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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