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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税区公布海关货转新规

一、货转主体的规定:

1、仅限于区内企业与区内企业之间货转。如:青岛保税区内的货转只允许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间开展,加工区内或物流园区注册的企业也权限于本区内货转。

2、非区内注册企业(包括境外公司、国内区外企业)以备案清单形式报入库后,仅允许转一手货转给区内企业,其他主体的形式不允许货转。

二、货转手续的办理及期限规定:

1、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新入库的货物按新政策以备案清单形式完成区内转区内的货转。

2、未完成的货转及已在途、未入库的货物,到2014年7月31日止结束审批单货转方式,一律改为备案清单形式货转后,只审批区内转区内的货转。

3、备案清单货转时需要提交仓储协议、箱单、发票、购销合同等。

文章来源:中国橡胶贸易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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