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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全钢胎“双反”判决极不合理

11月20日,知名投资和贸易信息媒体Mlex公开发表了评论文章,认为欧盟对华卡客车轮胎“双反”调查的终裁裁决,存在若干不合理之处。

他们主张,中方产业可以向欧盟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争取降低或终止征收的“双反”税。

翻新胎不应混为一谈

根据Mlex的说法,欧盟征收的高额“双反”税已让韩泰、兴源及其他中国相关出口商的利益,受到法律层面的挑战。

这次“双反”终裁存在将翻新胎和新胎混为一谈、抽样数据失衡及进行再次加权等问题,进口商有希望取回部分或者全部已经缴纳的“双反”税金。

中国制造商称,新胎制造和翻新胎制造存在本质不同,一个是从橡胶原材料开始生产轮胎,一个是从事售后轮胎回收再利用的工作。他们的成本和利润结构差异巨大,两者是相对独立的事物和行业,在调查中应该明确地分开讨论。

此前,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组织企业代表,赴欧向调查机关表达了相关意愿。

中方主张,翻新胎厂商不是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不能被归为“欧盟产业”,其数据也不应当成为损害分析的数据基础。

据了解,欧委会调查组坚定保留了相反的观点,他们自始至终将翻新轮胎纳入此次调查范围。

调查组认为,虽然可能两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不同之处,但最终得到的产品基本相同,对翻新轮胎进行单独调查是不必要的。

Mlex对此评论称,尽管如此,在之前的合并案件中,委员会在处理没有翻新胎制造商参与的案件时,把新轮胎和翻新轮胎视为不同的产品。

一些中国制造商据此认为,调查人员征收关税没有道理。

中小企业占比失衡

此外,让中国制造商反应强烈的,是欧委会加重了欧洲中小企业数据的占比,认为这一倾向可能会歪曲实际情况。

Mlex对此表态,中国的轮胎制造商们,仍然可以追究调查者在衡量与欧洲中小企业相关重要数据时做出的决定。因为这次案件中小企业大多是翻新胎公司,而大型企业多数是新胎的制造商。

欧委会给出的回复是,在调查中,他们已设法使从大型企业获得的数据,多于从中小企业处获得的。

但事实上案件的结果是,调查者们在调查数据库中给了中小企业更多的权重,并称作是用以说明其他无法抽样的小公司。这些数据,紧接着就成为其轮胎业是否被不公正价格伤害的一部分证据。

也就是说,组委会在案件中做出裁决的依据,就是这些被改变数据权重的调查报告。

MLex明确地说,中国制造商已经发现上述被扭曲的事实,可以向组委会证明这次调查是建立在错误信息的基础上。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到,中方产业可以在终裁发布之日后三个月内,在欧盟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中方产业胜诉,“双反”措施可能降低或者终止,进口商可以取回部分或者全部已经缴纳的税金。

据了解,反倾销终裁公布时间为10月22日,反补贴终裁为11月12日。

文章来源:中国橡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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